法治

敦煌契约文书与当代法律制度的跨时空对话

2026/11/06 12:07 来源:社区文化网 阅读:85.4万

敦煌莫高窟藏经洞出土的契约文书,是研究唐宋时期中国西北地区民间法律实践的第一手资料,涵盖 买卖、借贷、租赁、雇佣、离婚、继承等多种类型,其法律形式、制度设计及文化内涵具有重要学术价值。 本文系统梳理相关研究进展,分析敦煌契约文书在契约自由与合意原则、担保制度、纠纷解决机制、妇女权益保护、继承制度等方面的制度特征与法理意蕴,并与当代法律制度进行对比,揭示其中传统法律智慧 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。研究表明,“两和立契”的合意原则、“任依私契”的意思自治精神、物保与人保结合的双重担保模式、多元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及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性规定,与当代《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》(以下简称《民法典》)的平等、自愿、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深层制度呼应。在推进国家治理现 代化的背景下,敦煌契约文书的现代转化具有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。

一、敦煌契约文书国内外研究综述 

刘俊文《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》系 统整理唐代律令残卷,为考察民间契约与官方法 令的互动提供了基础;唐耕耦、陆宏基《敦煌社 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》采用图版结合录文的形式, 最大限度地保留了文书原始形态;沙知《敦煌契 约文书辑校》专门以契约文书为对象,构建起系 统的文书分类体系;李功国《敦煌莫高窟法律文 献和法律故事》转向法学理论阐释,实现契约文 本与基层司法实践的相互印证。在制度分析层面, 陈永胜《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研究》系统梳理敦 煌契约文书的成立要件与违约规制,阐释“两和 立契”与现代合同合意自由的内在契合;冯卓慧 《唐代民事法律制度研究:帛书、敦煌文献及律 令所见》引入罗马私法作为比较研究参照体系, 论证唐代民事契约规范自成体系;王斐弘《敦煌 契约文书研究》中提出“五契四书”概念,揭示 文书背后“天理、国法、人情”动态平衡的本土法治基因;韩树伟《西北出土契约文书所见习惯 法比较研究》聚焦吐蕃统治时期的契约样本,论证汉藏法律文化的深度融合;郑显文《出土文献 与唐代法律史研究》厘清民间私契与国家成文法 的互动边界,指出唐代官府尊重“任依私契”惯例, 但坚守国家律法的底线。在担保制度专项研究中,学界发现敦煌契约文书形成了物的瑕疵担保、权利瑕疵担保及恩赦担保的完备体系,其中恩赦担保是河西特殊政治社会环境催生的特色制度,也是敦煌契约文书区别于中原内地传统契约的鲜明 标识。 国外研究方面,日本学者侧重文献考据与类型 学。仁井田陞《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》首创契约“类 型强制”理论,确立立契人、标的、保人、画押四 要件;池田温与山本达郎合编《敦煌吐鲁番社会经 济史文书·契约卷》,以高清图版与精准录文推动 了契约文献的规范化整理;武内绍人《敦煌西域出 土的古藏文契约文书》研究古藏文契约,精准呈现 了河西多民族交融背景下契约制度的调适与演变, 为中古边疆民族法律文化融合、跨族群私法实践研 究提供了珍贵的实证依据。欧美学者侧重社会经济 解构与跨文明比较。谢和耐《中国五至十世纪的寺 院经济》中提出传统契约“自治独立性”观点,指出官府不主动介入契约履行;童丕《敦煌的借贷: 中国中古时代的物质生活与社会》通过统计分析证实敦煌民间交易具备成熟的经济理性;韩森《传统 中国日常生活中的协商:中古契约研究》将敦煌契约文书置于欧亚法律文明交流框架,认为“两和立 契”与罗马法契约自由精神平行发展,凸显了敦煌契约文书的丝路文明价值。

二、敦煌契约文书的制度特征

(一)契约自由与合意原则 

敦煌契约文书以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合意为内核,形成程序严谨、体系完备的缔约规则。其 一,确立“两共对面平章”的合议程序:各类文书普遍以此及“两和立契”为生效前提,要求双方亲自磋商、禁止代立,就标的、价款、期限等达成共 识,排除胁迫、欺诈等非自愿情形,以“两情和允” 为契约成立的核心标准。其二,践行“任依私契” 的自治精神:唐代形成“官有政法,人从私契”的公私二元格局,为民间契约预留自治空间,双方可自主约定利率、担保方式、违约追责等条款;《文 明判集残卷》“息过倍仍依契断”印证司法尊重私 契效力,归义军时期延续“私约如律令”传统,夯实私契效力基础。其三,创设“画指为信”机制: 当事人以朱墨描画指节纹路确立凭信,依托生物特 征的唯一性锁定缔约主体、杜绝抵赖,构建适配基 层交易的便捷签约范式,效力与现代签名捺印基本 等同。 

(二)担保制度的双重属性 

敦煌契约担保制度最为成熟,兼具民间自治灵活性与国家规制约束性,形成人保与物保并行的担保体系。物保层面,形成担保物特定化、公示化的惯例,质押牲畜以烙印、剪耳等标识避免 重复质押、权属争议;买卖契约构建权利瑕疵与 物的瑕疵双重担保规则,当标的物属盗赃等权利 瑕疵情形时,由卖方与保人担责,并设三日质保期, 划分质量风险转移节点。人保层面,普遍适用“物 人双保”复合模式,确立“先执行债务人自有家资、 不足再由保人代偿”的清偿顺位,并划定责任边 界:保证人仅对债务本金担责、不赔偿逾期利息, 形成家族无限连带、保人有限连带的差异化责任 体系。此外,敦煌契约文书还形成了区别于中原法律的特色风险平衡机制:一方面,以“中间或 有恩赦,不在免限”的特约条款,对抗官方恩赦 对债权的豁免效力;另一方面,依托“若遇虫霜, 依乡原例免息”的乡俗约定,构建农业风险共担 机制,从而实现了交易安全、私法自治与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。 

(三)纠纷解决的多元路径 

敦煌民间契约确立了非诉优先、礼法融合的解纷导向,构建起事前确权、事中监督、事后分层调 处的全链条治理体系。契约约束层面,“恐人无信, 故立私契”的固定范式将儒家诚信伦理具象为可追 责的契约义务,并融合佛教因果报应理念,构建经 济追责与道义约束并行的双层惩戒机制。民间调处层面,见人、保人兼具撮合、见证、履约担保、 纠纷调解多重职能,汉蕃共治时期更形成跨民族联保共治的信用模式;田土、借贷纠纷普遍遵循“先 调解、后诉讼”逻辑,由耆寿、乡老依乡俗礼法居 中调停,最大限度地实现无讼化解。事前确权层面, 唐代构建民间立契与官府税契双重效力体系:完税盖章的契约具备司法裁判凭证效力,未税契的私契 仅具有民间证明效力,以官方备案确权减少权属争 议,实现自治与监管的有序衔接。 

(四)妇女权益保护:《放妻书》中的司法智慧 

《放妻书》是唐代民间和离制度的核心实物载 体,彰显柔性包容、尊重合意的家事理念,突破“七 出”休妻、“义绝”强制离异的刚性惩罚规则。以夫妻情感不和、相处不协为离异正当前提,以“一 别两宽,各生欢喜”为价值导向,确立完全基于自 愿合意的和离范式,反映唐代对婚姻的相对包容与 对女性再嫁的接纳。唐代将和离正式入律,形成合意缔约、宗族乡老监督兜底、官方适度介入的运行模式。权益保障上,契约普遍约定男方给付“三年 衣粮”,为离异女性提供经济兜底,延续唐律“有所娶无所归”的弱势权益保护精神;司法实践亦倾斜保护女性:寡妇阿孟抚养权纠纷中,官府尊重母亲抚养意愿、禁止强制干预,彰显情理法兼顾的温情裁判。 

(五)继承制度:“诸子均分”与遗嘱自由的制度 并行 

敦煌继承制度形成法定均分与遗嘱自治并行的二元结构,兼顾财产分配公平与私人处分自由。 法定继承以“诸子均分”为核心,与《唐律疏议》“兄 弟均分”一脉相承;民间分书明确财产分割细则、增设违约追责条款,保障男性子嗣财产平等继承权,传世分家文书印证其广泛落地。但该制度具有 鲜明的宗法局限,女性被排除在核心家产法定继承 主体之外,体现传统社会性别不平等的制度局限。 遗嘱继承弥补法定继承的短板,完成从口头遗言、 书面遗令到规范化正式遗嘱的制度定型,赋予民众自主处分私有财产的权利,女性亦可通过遗嘱继受 财产权益。此外,僧侣继承规则更为开放多元,僧尼遗产可依法分配给俗家亲属、所属寺院及同寺僧众,体现寺院经济与世俗社会深度交融,形成世俗继承与宗教继承并存的区域格局。 

三、敦煌契约文书所蕴含的传统法理与当 代法律制度的对比与转化 

(一)契约形式:从“和同”到合同自由的制度演进

传统“和同”制度构建“国法兜底、私契自治” 的成熟治理逻辑,以当事人真实意思合意为核心, 不拘泥于固定文书格式,依托民间实践衍生多元契约类型与灵活履约方式,恪守交易合法、意思真实、 特殊交易公示的底线。相较之下,当代《民法典》 第四百六十九条虽确立契约形式自由原则,但实践中格式合同泛滥、电子缔约合意虚化、新型交易缺 乏指引等问题突出,契约自治价值难以落地。对此可借鉴敦煌契约文书中的自治与规制的平衡智慧, 依托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三条划定契约效力红线, 构建“负面清单 + 示范文本”的治理模式,在严 守强制性规范的基础上包容民间交易创新,实现市场活力与法治秩序的动态平衡。 

(二)担保制度:传统二元担保与当代担保规则 

敦煌传统担保制度秉持灵活务实、风险共担的法理,通过分层担责、公私制衡的设计兼顾债权安全保障与担保人权益保护;差异化人保责任 划分、物保公示确权、灾情免息、恩赦豁免对抗 等规则构建了适配乡土交易的完整担保体系,其中责任缓冲、自治适度对抗公权干预的思维极具 转化价值。反观当代担保实践,存在保证人责任边界模糊、涉农动产担保落地难、风险分担缺失、 追偿失衡等短板。可针对性转化:明确保证人责任范围,杜绝无限连带与超额追偿;借鉴灾情免 息理念,适配农业生产周期设计弹性履约机制; 改良“役身折酬”思路,以公益服务抵债等柔性履约替代人身抵债,实现传统担保智慧的现代化适配。 

(三)纠纷解决:传统非诉机制与当代多元解纷 

敦煌契约依托道德约束、民间乡贤调停、官方备案确权构建的诉源治理模式,契合当代多元解纷改革导向,以情理法融合的分层处置弱化司法刚性,侧重修复交易关系与社会秩序。当前民事纠纷治理存在调解与裁判割裂、追责机制单一、善意违 约容错缺失等问题。可吸纳敦煌经验,组建由退休法官、乡贤、行业专家组成的调解队伍,完善司法确认、履约督促闭环解纷体系;建立宽严相济的分 层追责制度:对自然灾害、市场波动引发的非主观 违约设置履约缓冲与利息减免,对首次、轻微善意 违约建立履约修复机制,以督促履行为导向,对虚 假缔约、恶意逃债落实严格惩戒,实现法律刚性与 社会情理统一,压降诉讼增量。 

(四)妇女权益:从《放妻书》到当代离婚制度

《放妻书》承载的合意离异、经济兜底、柔性调停理念,是古代家事法治的进步实践,突破礼教 严苛的婚姻管控,体恤婚姻自主与女性生存权益, 为当代家事审判改革提供传统文化滋养。对照现代离婚制度,可转化其价值:传承柔性解纷思维, 弱化家事审判对抗,侧重修复家庭亲属关系;借 鉴“三年衣粮”逻辑,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; 吸纳民间第三方调停经验,引入专业化家事调解、 心理疏导力量,构建情理法融合的家事解纷模式, 化解家事纠纷激化、次生矛盾多发难题。 

(五)继承制度:从“诸子均分”到遗嘱自由 

敦煌继承制度构建了法定均分与遗嘱有限自治的平衡范式,其平衡逻辑契合当代继承法治内核,亦保留宗法局限。“诸子均分”的平等理念与 《民法典》遗产均等分配原则呼应,但其性别歧视缺陷被《民法典》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修正;遗嘱 文书不得突破法定继承底线、兼顾弱势亲属权益的有限自治逻辑,与必留份制度高度适配,为平衡处分自由与继承公平提供法理支撑。同时,敦煌契约文书中的双轨继承制度独具特色:民众适用世俗宗法继承,僧尼可突破世俗礼制,自主向俗家亲属、 寺院僧众分配遗产,形成世俗继承与宗教特殊继承并存的地域特质,可为完善特殊群体继承规范、优化法定与遗嘱继承衔接提供参考,实现传统继承智慧与现代民事法治的深度融合。

四、敦煌契约文书的现代转化路径 

(一)立法层面:传统规则的时代转化 

立足敦煌契约文书传统治理智慧,对标当代民事立法适用短板,针对性地完善契约、担保领域细化规则体系。借鉴敦煌契约文书“朱笔圈注”高亮核心条款的公示方式,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提示说明规则,依托数字化技术强化合同 关键条款醒目提示,有效整治小字隐藏、条款堆砌、 默认勾选等不规范缔约乱象。参考古代“三老聆听 见证”的程序规范,建立涉老、涉农民生合同中立 见证制度,明确优势缔约方需在第三方见证下完整释明核心权利义务,杜绝格式告知流于形式。吸纳活体牲畜专属标识确权的传统经验,创设适配现代 农业发展的活体畜禽质押登记制度,构建“唯一标 识确权、动态数据监管、农业保险兜底”的立体化涉农动产担保体系,破解涉农担保抵押物不足、 确权难、监管难的现实困境。同时依托《民法典》 第七百条保证人代位权规则,完善保证人追偿预保全机制,有效平衡债权人、债务人、保证人三方权 益格局。

(二)司法层面: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 

依托敦煌非诉优先、诚信守约的基层治理传 统,重构当代契约纠纷多元化解体系。建立“契 约诚信银行”全周期信用治理体系,建立履约激 励、失信约束、信用修复的完整运行机制,对长 期守信履约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优惠等正向激励,对恶意违约主体设置债务清偿、行为矫正、 跟踪考核的标准化修复流程,推动司法治理从事后被动惩戒向事前预防、事中主动修复转型。借鉴敦煌乡老调处的基层治理经验,组建“退休法官 + 乡土乡贤 + 行业专家”三维调解队伍,分别夯实法律底线、贴合乡土情理、保障专业研判, 实现法理、情理、事理的全方位融合。创新完善 “调解协议 + 司法确认 + 履约督促 + 失信警示” 的闭环效力体系,在纠纷调解达成合意后同步固化司法效力,双向签署督促与警示文书,构建基 层自治约束与司法强制执行双重追责路径,切实提升非诉解纷机制的司法公信力与落地实效。 

(三)执法层面:履约监督与实务赋能

传承敦煌契约文书全程履约监督的治理传统, 构建常态化、差异化、柔性化的现代契约执法监管体系。将涉农信贷、土地流转、养老服务、小 额民间借贷等纠纷高频领域纳入基层常态化执法巡查范围,重点核查格式条款释明、第三方见证程序、新型担保规则的落地落实情况,及时整治隐性霸王条款、程序形式化等突出问题。针对活体抵押、农业信贷等涉农特色交易,建立专项差异化监管机制,保障立法层面创设的新型担保制度规范有序落地。构建梯度化信用联动监管模式, 对轻微履约瑕疵以普法教育、整改指导为主,实行柔性监管;对反复违规、恶意缔约的市场主体, 采取行政提示、行业通报、信用公示、市场准入限制等刚性约束措施,将契约履约情况全面纳入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。最终形成立法革新、司法解纷、执法赋能三位一体的完整转化体系,推动敦煌传统契约法律文化深度融入当代基层治理、 市场监管与司法实践,实现传统法理的时代活化与实务赋能。 敦煌契约文书作为唐宋基层民事法治实践的鲜活载体,承载着传统社会缔约自治、诚信履约、 柔性解纷、公平制衡的本土法治智慧。在传统法治 文化创造性转化、创新性发展的时代背景下,深挖敦煌契约文书蕴含的治理经验与法治内涵,不仅能够丰富本土民事法治的文化底蕴,也可为当代合同治理、基层纠纷化解、乡村金融法治建设提供本土 化、可落地的实践参考,实现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建设的有机融合与良性共生。

 (作者单位: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  褚雯婕 发表于社区文化2026.19(总第067期))


编辑:崔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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